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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编辑:昀景智能      发布时间:2020/9/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

第三条  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研发活动后补助

第四条  研发活动后补助是指市科委科技计划中以实现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五条  研发活动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市科委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时,确定拟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并明确科学、合理、具体的考核评价指标,以及相应的考核评价方式。

(二)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市科委组织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支持单位,并对拟支持项目进行预算评估后确定后补助项目预算方案,后补助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后,市科委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组织完成对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市科委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项目后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后,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六条  单位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和本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可以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由市科委组织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单位前期投入成本、同类项目资助强度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完成规定程序的项目,市科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三章  服务运行后补助

第七条  服务运行后补助是指对本市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研发服务或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和科普基地开放运行、为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企业(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以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等,由市科委组织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八条  本市科技创新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普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开放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及科学普及宣传,并提供相应的支撑保障。

第九条  市科委定期组织对依托单位服务运行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形成考核评估结果,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科委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向依托单位支付后补助资金。

第四章  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是指为促进中小企业培育和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小巨人工程、科技金融、创新创业载体、科学普及等科技创新政策,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市科委发布科技创新政策补助申报通知,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市科委提交申报材料,市科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后,择优确定补助单位,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政策补助项目到期需要进行考核的,按照申报通知的考核评估要求对补助单位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考核通过后根据评价情况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后补助涉及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用户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科研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后补助资金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市科委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的补助标准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分类分档确定,并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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